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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公司股东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公司法专业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其他股东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按照...[详细]
本文由 苏州知名经济案件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擅长经济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一、清算结束后,遗漏的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清算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法律顾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园区法律顾问是怎么收费的 等方面的内容。 一、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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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律师咨询热线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园区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 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或债权...[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清算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司法解散公司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应适用属于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就公司清算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应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原则,在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时,才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这...[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司团体性,所体现的是对于公司诉讼尽可能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对该规定应采取从宽把握的原则,但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公司解散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股东会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对公司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公司法在线咨询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指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应理解为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者作出有效决策,决议,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公司出现...[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知名公司法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股东的出资义务虽属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在性质上仍属于民事义务,因此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公司多个股东均存在出资瑕疵时,是否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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