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出卖人能否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本文由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推荐阅读。
  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后买受人因出卖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的,因买受人系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因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可将房屋使用费作为一方的损失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由苏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