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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提供给醉酒的人驾驶,出借人与驾驶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未知 来源:江苏法院网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单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一鸣 庄宁 
    
  在国家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在酒后将车借给其他喝过酒的人驾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洪泽法院审结了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危险驾驶案件。
  2021年3月4日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和孙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等4人一起吃饭,期间4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每个人喝了3两到4两左右。吃完饭后,王某某认为自己喝多了酒不能开车,这时,孙某某说他自己喝的少,可以开车。于是,王某某就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孙某某酒后驾驶,并搭载了王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学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洪泽法院认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王某某为其提供机动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最终对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承办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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