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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阴顾山镇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

作者:未知 来源:无锡江阴顾山镇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无锡江阴顾山镇网友咨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中第十二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同时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无锡江阴顾山镇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由刘逢欣律师提供法律支持,联系电话:13812605387,刘律师常年办理顾山镇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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