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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登记上所记载的权属份额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登记记载的,若夫妻双方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权属登记上所载明的双方对该不动产份额的划分,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分割该不动产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证实该不动产份额划分不代表双方财产分割意思的除外。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应当综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购买不动产的出资来源等因素综合考察,不能仅依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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