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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认定为要约邀请,但若符合下列四个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一、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
二、针对拟销售的商品房和相关设施;
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四、对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且出卖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
对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视其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而定。如出卖人未按照在要约中所作的承诺履行的,则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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