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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采纳。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危险物新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因此,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机动车所有权人在转让该车辆时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权利,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虽然未通知债务人保险公司,但是保险金的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变更手续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与口头通知并无实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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