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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交通事故护理费数额计算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关键词: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的数额计算确定标准
  一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家属亲自护理的,其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误工费标准计算,但其计算误工费的收入标准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医院护工从事相应级别护理的费用计算护理费,护理期间、护理等级护理人数遵医嘱或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意见。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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