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房屋买卖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相城区知名房产律师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知名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则所有人主张追回该房屋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缺乏三个要件的任何一个,均不构成善意取得,应按无权处分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第三人在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下,主张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为了保护自身权利,第三人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州相城区知名房产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