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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在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详细]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知名律师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园区的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详细]
本文由 苏州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借款官司律师收费标准 等方面的内容。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被告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根据债权凭证记载情况、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借贷金额的大...[详细]
本文由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严格审查。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明确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法律咨询推荐 阅读。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推荐阅读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担保借款律师 推荐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因其超出经营范围且影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借款律师 推荐阅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以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收取担保费用的,借款人以担保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指定而非其自主选择为由,主张担保公司与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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