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借款律师推荐阅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以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收取担保费用的,借款人以担保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指定而非其自主选择为由,主张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主张以其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冲抵借款本息的,因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借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借款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