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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正规的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费用要多少】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详细]
苏州园区湖西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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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有实力律师事务所 等方面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建筑企业与自然人不具备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能认定为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自然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以上内容由 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 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违约律师 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合同违约金调整律师 推荐阅读。 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起算点,因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当事人是否先行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时间略有不同: (1)当事人一方先行发出解除通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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