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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程度
(2)违约方的过程程度
(3)合同的预期利益
(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
(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
(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
(7)违约金计算基数(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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