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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交往过程中所支出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虎丘区知名离婚律师
  本文由苏州虎丘区知名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1、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3、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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