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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属性,因此,因继承或离婚分割取得股权利益的自然人,并不当然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可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公司股权利益继受者能否取得股东身份,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虽不同意但又不受让其股权的,则该公司股权利益继受者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否则,其尚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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