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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因此,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存在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否则对该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在夫妻间分割,但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可以进行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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