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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判令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3)第三人是承包人任命或承认的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
(4)承包人欠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进而发生严重阻工等群体性事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并决定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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