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其他商事 >

守约方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违约律师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违约律师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合同违约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