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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严格审查。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明确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向原告释明应就支付相关款项的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以及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因等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拒绝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补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仅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或被告直接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排除虚假诉讼可能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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