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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复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
(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或其他补充协议上明确约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
(2)没有上述约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诉讼请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确认欠款数额,而催收通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的,对于借款人已经确认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对于催收通知书之后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确认,则不予支持;
(3)催收通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确认,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额中实际已含复息的,仍不予支持;
(4)对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通知的,不能认为其确认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欠款数额及利息;
(5)借款双方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收复息的,视为约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
(6)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对借款人双重处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息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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