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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事务法律咨询服务】“醉驾”犯罪案件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在线交通事故纠纷知
  【苏州律师事务法律咨询服务
  一、“醉驾”犯罪案件对于证据有哪些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什么叫“醉驾”,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醉驾”即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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