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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股东出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出资的主要证据一般掌握在股东或公司手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原则上只要债权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公司股东应自行对公司组织清算。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清算程序...[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律师 推荐阅读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均系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而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针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问题,公司法第40,41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即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公司法律师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目前,在一些公司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原告同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清偿个人借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 推荐阅读。 公司印鉴属于公司财产,也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征。在公司印鉴被他人非法侵占情形,极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可以诉请侵权人返还印鉴并赔偿相应损失。有关诉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鉴于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司印鉴不由法定代表人控制,而是为公司其他股东按照章程规定控制。开庭时法定代表人出庭,掌握印鉴的股东持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也参加庭审,但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对...[详细]
本文由 苏州企业劳动人事律师 推荐阅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详细]
本文由 苏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推荐阅读。 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予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劳动法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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