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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公司股东应自行对公司组织清算。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特别程序,不能与关于债务清偿的普通民事纠纷一并处理。因此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及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对于要求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应告知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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