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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其他股东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按照公司法第38条,44条规定,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应属于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特别决议的事项。如果部分股东下落不明,但不影响股东会召开并形成特别决议的,股东可以通过形成特别决议自行组织清算。如果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法中关于解散公司的表决程序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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