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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均系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而是赋予了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在董事会应股东要求提起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诉讼主体,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或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在监事会应股东要求提起诉讼时,也应以公司为诉讼主体,监事会主席或负责人为代表人。考虑到监事会一般并不持有公司印鉴,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时,直接凭借监事会印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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