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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或者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对于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义务,人民法院向有关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上述情况以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内容。
属于上述情形的破产企业如无法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文件的,登记机关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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