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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问题,公司法第40,41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即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股东会的召开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救济的范畴,司法无权介入。对于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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