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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出资的主要证据一般掌握在股东或公司手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原则上只要债权人提供了对瑕疵出资行为能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债权人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则应转由股东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判断和认定,属于人民法院根据个案自由心证的范畴,原则上以使人民法院对瑕疵出资事实产生合理怀疑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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