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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指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应理解为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者作出有效决策,决议,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公司出现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的,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公司持续亏损,甚至处于长期停业状态为由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该种状态是否由于公司管理障碍产生,股东会是否能够通过有效决策予以解决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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