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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股东会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情形。对于股东之间发生单纯发生矛盾或纠纷,只要不危及公司的正常决策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不能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是指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导致股东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失,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受损。实践中,对于控制股东把持董事会排斥,侵害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情形,仅仅属于股东权利的保障问题,不能以此认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受损股东应通过公司法的其他制度,如知情权诉讼,股权回购制度,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制度等寻求解决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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