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公司治理 >

控制股东排斥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受害股东能否请求解散公司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吴中区公司解散律师法律咨询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公司解散律师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股东会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情形。对于股东之间发生单纯发生矛盾或纠纷,只要不危及公司的正常决策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不能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是指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导致股东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失,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受损。实践中,对于控制股东把持董事会排斥,侵害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情形,仅仅属于股东权利的保障问题,不能以此认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受损股东应通过公司法的其他制度,如知情权诉讼,股权回购制度,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制度等寻求解决和救济。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公司解散律师法律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