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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应如何理解和把握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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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司团体性,所体现的是对于公司诉讼尽可能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对该规定应采取从宽把握的原则,但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稳定和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得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公司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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