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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应适用属于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就公司清算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应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原则,在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时,才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这一特别程序处理。因此,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案件,所应适用的程序和前提条件均不相同。对于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于股东要求清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告知其可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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