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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一般不超过130元/日。
(二)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元/日。
(三)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40%,部分(3级)护理依赖30%。
(四)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最多不超过2人。
(五)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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