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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9年下半年,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先期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为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制度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三、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保障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员招聘工作,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四、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完善保险理赔制度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社会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请分别报送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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