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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就车险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车险赔偿律师咨询
  本文由苏州车险赔偿律师咨询阅读。
  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1、网页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对话框,完整展示条款内容,并采用特殊字体、符号、醒目颜色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2、已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阅读合同条款;
  3、通过音频、视频、flash、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保险合同中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4、投保流程有专门的“投保人声明”设置,投保人明确确认其已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并自愿投保;
  5、投保流程中有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设置,如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短信验证等。
  以上内容由苏州车险赔偿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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