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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有固定收入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5、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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