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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过错推定?

作者:未知 来源:苏州吴中区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推定过错,并非是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罗列的情形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只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的,则应据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并且因此导致无法进行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例如隐匿相关重要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等情形,应当认为患方完成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否认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的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的标准的,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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