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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期的认定,因医院开具的医嘱随意性较大,在认定护理天数及误工天数时,不能仅凭医嘱为准。是否需要护理应当从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生活能否自理来综合判断酌定。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里的“当地”应当理解为系指伤者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病休期间所居住的地域范围。同时,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如果医疗机构明确住院期间由医院派专人护理,且将这部分费用已计入医疗费的,不宜重复认定护理费。最后,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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