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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如何计算?

作者:未知 来源:江阴顾山镇人身损害律师
  本文由江阴顾山镇人身损害律师推荐阅读
  (一)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并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环境为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按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二)被扶养人标准和计算年限: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三)起算时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八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伤残等级比例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九级至十级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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