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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十六期)

作者:江苏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本文由苏州律师免费咨询热线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十六期)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城镇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已经成为防抗疫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江苏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就城镇污水处理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专项研讨,以问答的形式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供相关部门、城镇污水处理机构及公众参考适用。同时向奔赴在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致敬!
    Q:什么是城镇污水?防抗疫情期间的城镇污水有什么特点?
    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3.1明确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防抗疫情期间,公众使用的消毒剂多为含氯消毒剂,城镇污水中余氯含量偏高将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
    Q:城镇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城镇污水排放适用什么标准?
    A:城镇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城镇污水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
    Q:防抗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特别要求?
    A: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加强消毒等措施。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Q:防抗疫情期间,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一线操作人员如何进行防护?
    A:疫情期间,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一线操作人员更应注重自身的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防护手套、急救用品等。避免与污水、栅渣、污泥等直接接触,应采取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等措施预防污水的病毒对自身带来的风险。
    自身防护可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护理手册》。
    Q:防抗疫情期间,如何确保城镇污水排放水质达标,避免超标风险?排放未达标的城镇污水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A:防抗疫情期间,为确保排放水质达标,应做到:
    (1)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重点关注进水中余氯的含量;
    (2)重点保障消毒设施的运行,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3)城镇污水厂应建立水质超标、进水异常等应急预案;
    (4)加强工艺参数的监测与调整、加强出水水质的人工检测频率,针对常规检测方法时间长的特点,建议城镇污水处置单位采购各检测指标相应的快速测定仪、快速检测试剂进行应急检测。
    (5)积极做好台账建设,对设施、检测结果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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