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害于人体和财产,污染物在环境中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还有一个时间差,很多情况下并非一排污就会产生损害,而且很多污染致人损害是多因复合作用的结果。上述因素导致了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和复杂。针对上述情况,先后出现了各种学说。盖然性因果说认为,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盖然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疫病学因果关系说认为,只要证明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有疫病学上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认为,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因果关系链中的部分事实,就推定其余事实之存在,除非被告反证其不存在。比例规则说认为,要根据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的大小,来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我们认为盖然性因果说(相当因果关系),注重对受害人损害的救济,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即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可以引起该后果的)时,即可认定成立因果关系,较为合理,适用灵活,也易于掌握,在目前的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等地的司法实践中仍处于通用地位,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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