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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齡、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六十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诉主张,人民法院可酌情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一定数量的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60%-80%,部分护理依赖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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