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擅长打人身损害赔偿的律师等方面的内容。
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害方在起诉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同时,起诉商业保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受害方对商业保险的理赔另行处理。在认定赔偿责任人责任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受害人支付,或者该费用系从受害人工资中扣缴,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二、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虽未由受害人另行支付,但受害人证明其支付的服务价格中包含了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三、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赔偿责任人支付,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苏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擅长打人身损害赔偿的律师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