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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江阴顾山镇人身损害律师推荐阅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并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环境为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按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详细]
本文由 苏州医疗费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同时,法院应将发票原始凭证附卷保存。当事人未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不予支持,但确因欠费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发票原始凭证的,由医疗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专业律师 推荐阅读 关于护理期的认定,因医院开具的医嘱随意性较大,在认定护理天数及误工天数时,不能仅凭医嘱为准。是否需要护理应当从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生活能否自理来综合判断酌定。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标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司法鉴定律师 推荐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申请鉴定部门做了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由于伤者治疗尚未终结,还需后续治疗,而后续治疗的结果很可能降低伤残等级甚...[详细]
本文由 苏州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的民事责任。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因学校和教师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和教师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受害人需要到外地就医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或者需要等待检查结果,确需要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应当根据住宿费有效凭证来确定,但超过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详细]
本文由 苏州司法鉴定律师 推荐阅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而原告方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则应通过笔录等形式明确告知原告方不重新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原告方坚持不同意重新鉴定,则对与鉴定有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费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无法提供正式票据的,可按住院天数并按10-15元/天标准酌...[详细]
本文由 苏州精神损失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一)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如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裁判前需报中院备案。 (二)10级伤残为5000元以...[详细]
本文由江阴顾山镇护理费赔偿律师推荐阅读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一般不超过130元/日。 (二)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元/日。 (三)定残后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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