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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而原告方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则应通过笔录等形式明确告知原告方不重新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原告方坚持不同意重新鉴定,则对与鉴定有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鉴定意见直接涉及认定受害人伤情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可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方不同意的,也应通过笔录等形式明确告知被告方不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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