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交通费赔偿律师推荐阅读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无法提供正式票据的,可按住院天数并按10-15元/天标准酌定。在实践中按以下标准把握。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硬卧、二等座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卧、一等座的,由受害人就此说明合理性。受害人乘坐飞机的,一般情况下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参照硬卧费用处理。
2、在经济不发达、离市区较远的偏僻乡镇,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尽管没有正式票据,只有司机收款收据,可结合案情参照当地乘坐出租车价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车费。
3、如受害人无法前往医疗机构诊疗,而是由医生出诊,该部分交通费支出只要合理,赔偿义务人亦应给予赔偿。
以上内容由苏州交通费赔偿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