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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的民事责任。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因学校和教师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和教师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因学校、学生或第三人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学校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损害结果完全由于学校、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学校、学生、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学校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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