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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合同律师咨询在线(lawyer0512.net)总结关于劳动关系的九条裁判规则 一、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二、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详细]
苏州劳动律师网解读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以其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详细]
苏州劳动仲裁咨询热线: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具体解释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报酬主...[详细]
苏州打劳动纠纷案件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2、在仲裁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如经充分释...[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地址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详细]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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