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律师网解读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以其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不予支持。该人员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以劳务关系为由要求承包单位承担支付工资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其请求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予以支持。该人员坚持主张劳动关系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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