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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具体解释如下: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2、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而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等。
3、经济补偿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仲裁裁决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
4、赔偿金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异地就医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待遇:
2、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费的;
3、失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或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和女性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
4、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或足额领取生育津贴的;
5、非因工死亡待遇:指死亡职工近亲属追索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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